江門弘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:
本委依法受理周克彈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(鶴勞人仲案字〔2025〕第497號),已于2025年6月6日作出《仲裁裁決書》。因無法聯(lián)系你單位,根據(jù)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》第五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予公告。本公告自掛網(wǎng)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。《仲裁裁決書》裁決結(jié)果如下:
一、確認申請人周克彈與被申請人江門弘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。
二、被申請人江門弘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三天內(nèi)向申請人周克彈支付2024年1月1日至1月17日工資5666元。
三、被申請人江門弘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決生效后三天內(nèi)向申請人周克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5266.67元。
四、駁回申請人周克彈的其他仲裁請求。
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。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,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期滿不起訴的,裁決書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,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特此公告。
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